(2017)粤1322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友新与博罗县杰信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友新,博罗县杰信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3414号原告:陈友新,女,汉族,1965年12月8日,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洪湖市。委托代理人:黄衍能,广东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静雯,广东中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罗县杰信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陈屋。法定代表人:廖邦雄。委托代理人:杨乐,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友新与被告博罗县杰信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衍能、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2月26日至2017年6月13日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6年2且26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普通工人,现原告已于2017年6月14日离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是因为患病才离职的。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但由于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已年满5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于2015年12月8日后与被告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因此,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原告入职之日起即2006年2月26日至达到退休年龄即2015年1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陈友新与被告博罗县杰信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6日至2015年1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钟伟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燕琼书 记 员 姚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