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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灿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灿灿,张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3347号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8021967********,住济宁市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灿灿,女,回族,1989年1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鱼台县。被执行人:张佑伟,男,汉族,1980年5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执行人济宁高新区奥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灿灿、张佑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2016)鲁0811民初44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产登记机构、车辆登记管理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该被执行人存有大额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1民初44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熊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