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55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孙萍与武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萍,武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5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萍,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执行人:武昌平,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关于孙萍申请执行武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1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昌平在中国工商银行52×××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昌平在中国工商银行52×××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937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