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阙增林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阙增林,曹满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3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3004113061A。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阙增林,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曹满英,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阙增林、曹满英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一案,该案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54230.00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阙增林、曹满英在交警、房产、工商、银行查无财产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阙增林、曹满英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阙增林、曹满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晓君审判员 丘其民审判员 张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