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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6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振军与吴起金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军,吴起金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军,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吴起金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德荣,男,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振军与被执行人吴起金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振军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吴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7)0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吴起金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振军各项费用175844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吴起金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吴起金盛石油技术服务��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振军各项费用175844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25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起金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刘振军各项费用175844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53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7)0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穆建勋执行员  袁文春执行员  刘治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艳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