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执恢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车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车德平,王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经开支行。被执行人车德平(身份证号码3706871972********),男,汉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家疃村人,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王宗英(身份证号码3728301972********),女,汉族,山东省海阳市人,现下落不明。上述当事人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92执恢12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志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