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向宁宁、沈延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宁宁,沈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286号申请执行人:向宁宁,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沈延兵,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1881民初3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文广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兰天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