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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民终9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新明与被上诉人王太要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明,王太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终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明,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武,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太要,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上诉人王新明因与被上诉人王太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依据王太要提供施工工程的工作量与人工费清单予以判决。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新明对王太要提供的全部证据予以否认,并提供了其与发包方承包的合同及王新明发包给王太要的工程项目及价格。双方争议较大,因原审判决系缺席审理,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此案发回重审。进一步查明王太要施工的工程量及价格,王新明是否已全部将王太要施工的工程款结清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新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李宝明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燕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