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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阮林睿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林睿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4刑初163号公诉机关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林睿,男,1980年2月3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以掇检刑诉[2017]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林睿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磊、代理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林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阮林睿与张某某等人注册成立了荆门邦领汽车代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领公司”),由阮林睿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2016年下半年,阮林睿让刘某某购买两台商务车放到其公司出租,并称环保局正在跟其联系租车事宜。刘某某便购买了两辆二手别克GL8商务车放在邦领公司出租,并将车辆过户到张某某名下。阮林睿伪造了一份邦领公司与荆门市环保局漳河监察大队的用车协议拿给刘某某看,后与刘某某签订了关于两台别克商务车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随后阮林睿将其中一辆别克商务车卖到宜昌市宜洋二手车市场,另一辆则过户到荆门易佰联商务信息咨讯有限公司抵押贷款,所获赃款均被阮林睿用于偿还他人借款及日常生活开支。经鉴定,两辆别克商务车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0.6666万元。2017年6月11日,被告阮林睿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林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肖某某、张某某1、罗某某、张某、肖某某1的证言;被告人阮林睿的供述和辩解;营业执照、用车协议、二手车转让合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回单、汽车长期租赁合同、武汉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中国农业银行电子回单、机动车注册信息表;贷款抵押资料;荆门市掇刀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归案情况说明、收押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林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林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林睿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对被告人阮林睿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被告人阮林睿对上述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6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肖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人民陪审员  胡继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