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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3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3948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与江都市长江冷拉异型钢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江都市长江冷拉异型钢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948号之一原告: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住所地在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负责人:李桂林,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春,扬州市江都区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都市长江冷拉异型钢厂,住所地在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经营者:胡士平,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都区。原告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与被告江都市长江冷拉异型钢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江都区郭村镇周楼村永久组负担。审 判 长  谈海燕代理审判员  胡买梅人民陪审员  王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