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吴达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达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3151号移送执行人:本院九龙法庭。被执行人:吴达田,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本院九龙法庭移送执行吴达田7300元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鉴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31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