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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14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涌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涌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14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三木花园3号2-6-2号,组织机构代码59920475-4。法定代表人:宋榆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涌涛,男性,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重庆渝凡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涌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车管所、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印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