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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州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881号原告郑州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0506335K。法定代表人赵娜。委托代理人葛亚杰、申慧清,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女,汉族,1983年12月11日出生,住郑州是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艳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恒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安立版权所有北京大学实证法务研究所北京法意网科技有限公司begin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