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刘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刘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894号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关王庙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112609178。法定代表人李全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辉,男,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南乐山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王愿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