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军生与李复、张静茹、张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军生,李复,张静茹,张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民终26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军生,住海南省三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荣雄,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复,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诚,吉林永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静茹,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荣雄,海南海大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钦,户籍地海南省三亚市,现住海南省三亚市。上诉人宋军生因与被上诉人李复、原审被告张静茹、张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2民初2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军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根据一审判决书所列宋军生的地址和一审法院掌握的宋军生使用至今的手机号码,涉案的法律文书完全可以送达给宋军生,但宋军生至今未收到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等材料。本案中,宋军生地址明确、联系电话畅通,从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能够直接、顺利邮寄送达宋军生来看,一审法院完全可以将诉讼材料通过直接送达、委托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而一审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程序严重违法。2.宋军生至今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查询不到涉案相关公告信息。3.李复自始至终都知道张静茹在三亚市的住址。张静茹虽然户籍在哈尔滨市,但经常居住地在三亚市。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张静茹曾经和李复见过面,要求李复告知法院将相关材料送达三亚市交给张静茹,但张静茹始终未收到诉讼材料。二、一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1.张静茹给李复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如计算逾期利息,应当从起诉之日起算。2.涉案借款实际上是张钦向李复的借款,属于张钦原写给李复的“500万元借款”中的一部分。2015年,张钦向李复出具一张《借款承诺书》,向李复借款500万元,李复同意出借但未实际提供借款。2015年12月,李复与张钦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中介人陈琦向李复提出,让李复提供借款200万元,从张钦写给李复的《借款承诺书》中扣除。因李复不信任张钦,不直接转款给张钦,又不愿意将款直接借给陈琦,且当时张钦不在场,因此由张静茹给李复出具2份借条,李复提供200万元借款,直接转入宋军生账户。宋军生将200万元借款中的130万元转给了陈琦,另外,2015年10月14日宋军生将借款35万元转给陈琦。李复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驳回宋军生的上诉请求。张静茹辩称:1.一审程序违法。张静茹因身体原因,现常住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59号生产资料小区6栋208房。本案审理期间,张静茹因身体健康原因,多次住院治疗,无法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任何材料。故一审法院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并无不当,但应当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张静茹至今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查询不到涉案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以及民事判决书等公告信息。2.涉案借款实际是由张钦使用,经过第三人转给了张钦。张钦未予答辩。李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静茹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2.宋军生、张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静茹于2015年12月9日向李复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复人民币壹佰万元,借款期限四个月,卡号×××。宋军生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签字。12月10日,李复向上述银行账户内转账100万元。2015年12月24日,张静茹再次向李复借款100万元,亦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李复转账现金壹佰万元整(3个月内),卡号×××。宋军生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次日,李复向上述银行账户内转账100万元。2015年12月15日,张钦出具担保书一份,承诺对宋军生、张静茹向李复借款的200万元以红砂土地证号7058和70**进行担保。一审法院认为,李复提供的借条、银行转款凭证、担保书均是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能够证明张静茹向李复借款200万元,并由宋军生、张钦对借款担保的事实。李复与张静茹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静茹应按照借条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期限届满,张静茹未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李复要求张静茹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款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有权按照年利率6%主张自逾期之日起的利息,本案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借期利率及逾期利率,故李复要求张静茹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第一笔借款100万元期限届满之日2016年4月11日起、第二笔借款100万元期限届满之日2016年3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时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宋军生、张钦自愿对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宋军生、张钦对上述借款既未约定保证方式,也未约定保证份额,故李复要求宋军生、张钦对欠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一、张静茹向李复偿还欠款本金20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张静茹向李复支付欠款本金100万元(2015年12月10日发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期限自2016年4月11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张静茹向李复支付欠款本金100万元(2015年12月25日发生)的逾期付款利息,期限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宋军生、张钦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当连带保证责任;五、宋军生、张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静茹追偿;六、驳回李复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是涉案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及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的确定是否有误。关于送达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先通过邮寄方式向张静茹、宋军生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均因手机无人接听,逾期无人领取而被退回。2016年9月26日,一审法院又根据李复提供的地址前往海南省三亚市向张静茹、宋军生直接送达上述材料,均因电话无人接听,家中无人而送达未果。经核对,一审送达地址与宋军生上诉状中自留住址以及张静茹答辩状中自留住址一致,且联系电话号码相同。故一审法院在向上述地址邮寄、直接送达诉讼材料未果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一审程序合法、适当。关于实际借款人问题,借条明确记载借款人为张静茹,张静茹对借条的真实性亦未提出异议,故涉案借款的借款人应认定为张静茹。宋军生主张实际借款人为张钦,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逾期利息问题,涉案借条中均有借款期限约定,一审法院确定自借款到期后次日起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宋军生主张应从起诉之日起算逾期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宋军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800元,由宋军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春露审 判 员 徐 玖代理审判员 赵翠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那译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