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吴宁华与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宁华,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吴宁华,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杜丽苹,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29日做出的(2017)宁0205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宁华劳务费5079元,执行费50元,合计51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石嘴山市荣景阳光百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宁华案件款5129元。从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存款及其他收入中予以冻结、划拨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尹国玉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冶喜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