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代镜颖与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镜颖,杨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1587号原告:代镜颖,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杨飞,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代镜颖与被告杨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代镜颖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镜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镜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窦锦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