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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1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8号华韵城市海岸商业裙楼2楼。法定代表人邓和平,董事长。被执行人林源,男,苗族,1984年2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本院在执行长沙市岳麓区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