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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阳与被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阳,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872号原告:张继阳,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法定代表人:郭凤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瀚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滦区双塔山牦牛河矿机漫水桥至应营子河道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37415491211。法定代表人:孟祥雪,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洋,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阳与被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继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阳撤回对被告承德宝龙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市繁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5.00元,减半收取512.50元,由原告张继阳负担。审 判 长  刘树军审 判 员  李建民人民陪审员  谢胜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学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