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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涛等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云,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1658号申请人闫红云,女,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张涛,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灵宝市。申请执行人闫红云与被执行人张涛附带民事一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平刑初字第29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闫红云于2017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涛给付案款205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办案系统统查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红云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29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闫红云发现被执行人张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张涛所欠案款二千零五十一元整,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路小锋审判员  胡立民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艳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