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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787号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戴家岭村戴家岭组散户0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96604297K。法定代表人汤忠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波,男,湖南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东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82965C。法定代表人李红斌,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艺景围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0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株洲艺景围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黎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