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启平、徐启传等与张明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张明周,青岛泰瑞佳工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3345号原告:徐启平,男,194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徐启传,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徐玉珍,女,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徐玉英,女,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以上四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明,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四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合,青岛黄岛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明周,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泰瑞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两埠岸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号甲国际贸易集团大楼*层。负责人:郑晓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山东兆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与被告张明周、青岛泰瑞佳工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明周、青岛泰瑞佳工贸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启平、徐启传、徐玉珍、徐玉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