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民初6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赵俊卿诉王云房屋买卖��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0271民初6966号 原告:赵俊卿,女,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力立,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勇,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王云,男,汉族,1950年7月6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原告赵俊卿与被告王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俊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力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俊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8.9万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2月18日,原告经人介绍,向被告王云购买其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白鸡组的房屋,房号402面积68.9㎡,并支付了购房款28.9万元,2010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了《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2015年5月27日因该房无规划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被三亚市政府相关部门强行拆除。王云与原告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将没有规划报建手续的“小产权房”卖给原告,买卖行为应属无效,《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也属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王云应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8.9万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王云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王云签订一份《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的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水蛟村白鸡组的老干部疗养院xxx房,房屋建筑面积68.9㎡,房款共计28.9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0年12月18日、2011年1月14日分两次将房款总计为28.9万元转账至被告指定的银行账号,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确认已收到原告缴纳的购房款。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后,由于没有取得报建规划等手续,被三亚市政府部门于2015年5月强行拆除。现原告以与被告王云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系无效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汇款凭证、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中,因涉案房屋系使用三亚市天涯区蛟村委会白鸡村白鸡小组的农村集体土地所建,系人民政府近年来严厉打击、俗称为“小产权房”的房屋,该类房屋不具备商品住房的性质,不得上市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王云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涉案房屋的出卖人为被告,购房款亦由被告收取,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28.9万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云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赵俊卿与被告王云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的《集资合作建房合同书》无效; 二、被告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俊卿返还购房款28.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5元(原告赵俊卿已预缴281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云负担28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坤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覃学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