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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符美兰与左传勇、邓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美兰,左传勇,邓东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1329号原告:符美兰。被告:左传勇。被告:邓东萍。原告符美兰与被告左传勇、邓东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传勇、邓东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美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符美兰负担。审 判 长  陈少龙人民陪审员  黄桂兰人民陪审员  李长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帅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