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春妹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妹,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495号原告:孙春妹,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刘强,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妹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妹于2017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春妹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