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7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春妹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春妹,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5495号原告:孙春妹,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刘强,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春妹诉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春妹于2017年10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春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春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孙春妹负担。审 判 员  程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朱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