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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谢风飞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风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1016号罪犯谢风飞,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日作出(2005)莆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风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给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7089.83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5年8月8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风飞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0月26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5年7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谢风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风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能完成力所能及的各项任务,2015年5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035分,共兑现表扬一次(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分9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财产性判项1000元。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谢风飞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月均入账超过500元,而本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其减刑前,其仅履行财产性判项1000元。罪犯谢风飞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影响未能消除,且其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建议对其裁定减刑时从严把握。本院认为,罪犯谢风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罪犯谢风飞有较强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但不积极履行,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同时其系病犯,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检察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风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6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雷小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