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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瓮安县钰盛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瓮安县钰盛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黄店镇工业功能区。法定代表人:王赛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钰盛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工业园区轻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雷国均,执行董事。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初67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美丽华印刷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钰盛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工商、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行为,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已书面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十日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案被执行人贵州省瓮安县钰盛塑料编织袋有限公司至今尚欠货款人民币4782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受理费507元、执行费61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1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陈建生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