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523执505之三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陶磊与冯和山、王礼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磊,冯和山,王礼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505之三号申请执行人:陶磊,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冯和山,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执行人:王礼福,男,195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523民初3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和山、王礼福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冯和山、王礼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冯和山、王礼福银行存款人民币138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