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兰伟与顾绍庆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兰伟,顾绍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1047号原告:安兰伟,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之惠,阿勒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绍庆,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信息不详。原告安兰伟诉被告顾绍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贾琼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兰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兰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安兰伟负担。审判员 贾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