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绍杰与王成武、方玉香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绍杰,方玉香,王成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215号申请人郑绍杰,男,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方玉香,女,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王成武,男,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受理郑绍杰与方玉香、王成武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本案已审结,应予以解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方玉香、王成武名下土地补偿款的冻结。二、解除郑绍杰所有位于长春市双阳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顶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