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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淳安县千岛湖镇宏雨防水建材经营部与章群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471号被拘留人:章群刚,公民身份号码:×××4235本院在执行淳安县千岛湖镇宏雨防水建材经营部与章群刚(2017)浙0127执14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章群刚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