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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何坤林容留他人吸毒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坤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坤林,男,1997年9月7日出生于南充市嘉陵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未检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坤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坤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何坤林与其女友张某1租住在顺庆区红花街57号房间内的9号房间居住。同月20日,二人搬至旁边其朋友韩某所租住的10号房间内居住,并于同年6月2日起将该房间续租。在何坤林与张某1共同租住期间,2017年5月27日左右,何坤林与张某1、张某2、韩某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同年5月30日左右,何坤林与张某1、张某2又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同年6月5日晚,何坤林与张某1、张某2在该房间内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坤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1、张某2、梁某、韩某、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吸毒人员及被告人因吸食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住房出租合同,何坤林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坤林在其租房内多次容留多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刑罚处罚。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坤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坤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坤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