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凌桂发与林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桂发,林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2209号原告:凌桂发,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被告:林小兰,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凌桂发与被告林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凌桂发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桂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桂发负担。审 判 员 田承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林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