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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3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任守义与任先财、任桂华、任桂兰、任桂荣、任桂芬、任桂萍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守义,任先财,任桂华,任桂兰,任桂荣,任桂芬,任桂萍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3民初1632号原告:任守义、男,193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康平县。被告:任先财,男,62岁,汉族,住康平县。被告:任桂华,女,60岁,汉族,住康平县。被告:任桂兰,女,57岁,汉族,住康平县。被告:任桂荣,女,54岁,汉族,住康平县。被告:任桂芬,女,50岁,汉族,住康平县。被告:任桂萍,女,47岁,汉族,住康平县。原告任守义与被告任先财、任桂华、任桂兰、任桂荣、任桂芬、任桂萍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任守义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任守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守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任守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