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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平西德南纯路服装店、童仕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新平西德南纯路服装店,童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英,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敏,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新平西德南纯路服装店。经营者童仕云。被执行人童仕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平西德南纯路服装店、童仕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新平西德南纯路服装店无经营场所,被执行人童仕云下落不明,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63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陈红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 杰书 记 员 殷雯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