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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执3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德海、黄兵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海,黄兵红,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德海,男,196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黄兵红,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银泉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75700808XE。法定代表人:李家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313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原告王德海、黄兵红保证金700000元,并支付2016年10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或收益计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宏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邓李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