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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民终2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与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樊运泽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樊运泽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2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津市紫金北街140号。负责人:杨民,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婧,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告):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赵家庄乡邵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杨水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运泽,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妮,山西古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晋公司)、樊运泽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樊运泽所有的无牌汽车,车辆投保时,发动机号、车架号是否一致?投保时是否存在提供���假机动车信息的情况,需进一步查清,并查清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保险公司申请撤销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2017)晋088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重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河津营销服务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山平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靳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张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