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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郭元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郭元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6号。负责人沈琰,行长。被执行人郭元彬,男,汉族,1982年1月18日生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建新北街12号楼附11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郭元彬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郭元彬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郭元彬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4执1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白 勇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安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