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甄军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军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82刑初522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甄军平,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灵宝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9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2日被逮捕。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军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明、崔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甄军平酒后驾驶陕A×××××米黄色五菱牌小型客车行驶到灵宝市同心堂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甄军平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甄军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车辆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破案报告、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血醇检验报告,证人甄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甄军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甄军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甄军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甄军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波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新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