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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刑更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杰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刑更458号罪犯张杰,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瑞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受贿罪、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张杰提出上诉。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德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7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7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2017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由段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甸芳、杨某组成合议庭,在保山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张杰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保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现已获记4个表扬,1届改造积极分子,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执行机关提请罪犯张杰减刑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杰减刑六个月,请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罪犯张杰涉案赃款40万元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5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加福审判员  王甸芳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逸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