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殷聪良、殷荣孝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殷聪良,殷荣孝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殷聪良,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荣孝,男,汉族,53岁,初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上诉人殷聪良因与被上诉人殷荣孝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师宗县人民法院(2016)云0323民初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殷聪良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2013年我在李家塘子建盖了房子。2014年4月15日,在师宗县雄壁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准建证。2014年5月2日,我与大瓦鲁村的李灯平、李小苟家协商,由我家按照村小组的路线建挡墙,规格为高80公分、宽60公分、长约70米左右,2014年5月22日完工。我按约定履行了协议的内容,后我家便从此条道路(长约120米、宽约3.3米)上通行。2015年11月,被告家以此通道为他家管理使用为由将通往我家的通道挖掉。事发后我请求村民小组、村委会、雄壁镇司法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但被告以此地为他家管理使用拒绝调解。2015年我向师宗县人民法院起诉,经法庭调解,被告同意将挖掉的挡墙按原来的理起来。之后被告没有通知法庭在场指导,将原来的路面向里面挖进了近一米,严重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法庭多次找被告调解,被告不理不睬,法庭在被告没有参加开庭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殷荣孝未予答辩。殷聪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留出原来的路面长约120米、宽约3.3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人,2013年我在李家塘子(小地名)建盖了房子。2014年4月15日,在师宗县雄壁镇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准建证。2014年5月2日,我与大瓦鲁村的李灯平、李小苟家协商,由我家按照村小组的路线建挡墙,规格为高80公分、宽60公分、长约70米左右,2014年5月22日完工。我按约定履行了协议的内容,后我家便从此条道路(长约120米、宽约3.3米)上通行。2015年11月,被告家以此通道为他家管理使用为由将通往我家的通道挖掉。事发后我请求村民小组、村委会、雄壁镇司法所、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调解处理,但被告以此地为他家管理使用拒绝调解。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原告殷聪良在李家塘子(小地名)建盖了房屋,并办理了村镇房屋建设准建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2014年5月2日,原告与李灯平、李小苟协商达成入户通道,但未能明确该通道的长、宽。后原告以被告殷荣孝将其入户通道挖断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另查明,在通往原告住所道路中断宽度最窄处为2.4米宽,已满足一般正常的通行需要,被告并未存在妨碍原告通行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殷荣孝并未实施妨害原告殷聪良通行之行为,原告的通行并未受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称其通行的路宽度均为3.3米,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已将倒了的挡墙砌起来了,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殷聪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殷聪良与被上诉人殷荣孝共同使用通道通行,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方面的相邻关系。经审理查明,在通往殷聪良住所道路中宽度最窄处为2.4米宽,已满足一般正常的通行需要,殷荣孝并未存在妨碍殷聪良家通行的事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殷聪良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宁审判员 赵俊栋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