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61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吴填海与李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填海,李朝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174号原告:吴填海,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鹭榕,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朝金,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吴填海与被告李朝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吴填海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解决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填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填海负担。审判员 雷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婷婷本案法律条文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