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民申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善峰、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善峰,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23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善峰,男,汉族,1953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白云寺镇尹东村。法定代表人:党新建,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陈善峰因与被申请人民权县白云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云寺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善峰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本案的主要证据仅为一份协议书的复印件,存在伪造可能,在白云寺镇政府不能提供原件和陈善峰不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作为证据适用;协议中关于违约金部分的约定过高,不应支持。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善峰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明确表示对白云寺镇政府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生效判决据此作出的事实认定并无不当。陈善峰在一审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抗辩理由,生效判决支持白云寺镇政府的诉讼请求结果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善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