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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余来龙与曾荣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来龙,曾荣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937号原告:余来龙,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曾荣发,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628634。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来龙诉被告曾荣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来龙于2017年10月23日以办理过户的障碍已经消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荣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办理过户的障碍已经消除为由撤回对被告曾荣发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来龙撤回对被告曾荣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计500元,由原告余来龙负担。审 判 长  朱银环审 判 员  孙 瑜人民陪审员  黄 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