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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际洋与程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际洋,程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4918号原告陈际洋,男,汉族,1978年1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程红卫,男,汉族,1977年8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恒。地址:信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际洋诉被告程红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际洋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际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传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宇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