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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辉,1980年12月10日,初中毕业,系无无,地址:通化市;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辩护人姜凤,律师。通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辉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吉05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判的,表述为:“一、撤销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维持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通化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1刑初28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崔新江审判员  王志刚审判员  薛征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祚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