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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治国与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治国,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1684号申请执行人:彭治国。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治国与被执行人大冶市兴成铸造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17)鄂0281民初16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281执168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