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刑更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刘广勇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广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98号罪犯刘广勇,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大丰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大丰市。现在连云港监狱一监区服刑。罪犯刘广勇于2006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11年5月30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大刑二初字第00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广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未退出的赃款继续向刘广勇、朱某、骆某、顾某王某追缴,发还给相关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06月1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2013年3月20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连刑执字第04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7月16日止。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7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7月16日止。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广勇自减刑以来,表现有所起伏,2016年11月因违规被予以管控。管控期间,能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悔过。回监区正常改造后,能做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教,尊重管教民警,按时完成民警交办的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活动,综合表现良好。考核期内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刘广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广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广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广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