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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603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辉蓬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登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房屋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辉蓬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登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房屋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0363号原告上海辉蓬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季云超。委托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登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江林宁。被告上海房屋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瑞礼。委托代理人叶宝强,上海力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珏婷,女。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辉蓬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登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房屋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上海辉蓬建筑机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登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房屋工程建设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宏毅人民陪审员  姚 月人民陪审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