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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1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蒋国秀与唐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秀,唐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蒋国秀,女,生于1977年9月1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唐国兵,男,生于1961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执行蒋国秀与唐国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蓬溪县人民法院(2012)蓬溪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标的款11025.15元。另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海文审判员  陶清珍审判员  薛 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林 关注公众号“”